臺南市永康社區大學 學員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 | ||
102 年 12 月 23 日財團法人朝陽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
103 年 02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年01月25日校長核定修正公布 106年9月7日校長核定修正公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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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臺南市永康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社大)為鼓勵學員將課程所學之技能或知 識,運用於參加各類競賽,培養學員追求榮譽與肯定自我,並提升社大知 名度,特訂定本辦法。 | |
第二條 | 本辦法獎勵對象,係指學員(個人或團體)於社大就學期間,將就讀課程 所學技能或知識,以社大名義對外參與各類競賽獲得前三名者。 | |
第三條 | 獎勵標準: | |
一、 | 競賽屬性:共分四級 | |
第一級:國際性 | ||
第二級:全國性 | ||
第三級:地方政府 | ||
第四級:區域性或非政府機關 | ||
二、 | 參賽組別定義: | |
個人組: 年滿 18 歲(含)以上之個人參賽者;每人每學期同一項 目以請領一次為限,獎勵金額以該項成績可申請之最高 獎勵金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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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組: 為三人(含)以上組隊參賽之隊伍;每參賽隊伍,每學 期同一項目以請領一次為限,獎勵金額以該項成績可申 請之最高獎勵金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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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 獎勵方式: | |
得獎獎項未敘明名次者,則特優比照第一名,優等比照第二名,甲 等或佳作比照第三名。獲獎勵者,社大於每學期辦理「師生成果發表暨課程博覽會」活動 時,邀請本市教育局長官、社大校長或嘉賓,以公開表揚方式頒發 獎狀及獎金。 | ||
第四條 | 申請獎勵,應於競賽獲獎成績公佈後二週內向社大「學務專員」提送申請; 並檢附下列文件及佐證資料: | |
一、個人組: | ||
(一) 個人組參加校外競賽獎勵申請表(附表一)。 | ||
(二) 參與競賽相關資料一份(如競賽公開簡章、海報及參賽規範 等)。 | ||
(三)獲獎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以社大名義對外參賽(如獎狀或獎盃 敘明獲獎者為○○社區大學學員○○○)。 | ||
(四)獲獎照片至少 3 張(解析度不低於 300dpi)或影音檔資料。 | ||
二、團體組: | ||
(一)團體組參加校外競賽獎勵申請表(附表二)。 | ||
(二)團體組參賽人員名冊(附表三)。 | ||
(三)參與競賽相關資料一份(如競賽公開簡章、海報及參賽規範 等)。 | ||
(四)獲獎照片至少獲獎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以社大名義對外參賽(如獎狀或獎盃 敘明獲獎團隊為○○社區大學○○社團、○○志工隊等)。 | ||
(五)獲獎照片至少 3 張(解析度不低於 300dpi)或影音檔資料。 | ||
上述須提供資料不齊者,經通知補正,請於一週內完成。 | ||
第五條 | 申請原則: | |
一、 | 同時符合個人組及團體組獎勵者,僅能選擇其中一組申請。 | |
二、 | 同一作品參加不同競賽獲獎,或參加同一競賽獲不同獎項,均以最 高獲獎名次為獎勵依據。 | |
三、 | 競賽需於決賽獲獎始得申請獎勵,初賽或複賽獲獎不計入。 | |
四、 | 相同競賽作品不得重複申請。 | |
五、 | 獲社大核備參賽者,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,應事先以書面通知。 已獲社大獎勵者,經查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,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發放之 獎勵金及獎狀。 | |
第六條 | 獎勵金係由公部門補助或社大學分費收入支應。 | |
第七條 |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